滨州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
一、说明
(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滨政发[2006]81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有重点地提出了几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督导评估标准要求。
(三)本方案设一级指标(A级)3项,二级指标(B级)17项,督导评估量化总分值:100分。依据评估总分,认定各县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