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县(区)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
一、说明
(一)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鲁发[2005]35号)、《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落实“科教兴滨”和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强化县(区)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鲁发[2005]35号)、《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县区的职业教育工作有重点地提出了几项督导评估标准要求。
(三)本方案设一级指标(A级)5项,二级指标(B级)19项。督导评估量化总分值:1000分。
(四)依据评估总分,认定各县区职业教育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