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意见
滨教〔2016〕16号
各县(区)教育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区(含县城驻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入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教,热情服务,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做好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就近入学。条件具备的县(区),可探索推进学区制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在保持学校招生范围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年城区学校招生规模和适龄人口变化对学校招生范围作适当调整。
(二)坚持常住人口居民子女入学户籍与居住地相统一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须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籍相统一,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须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相统一。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当年招生意见、招生计划、日程安排、咨询及监督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求招生工作透明、公平、公正。
(四)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
(五)坚持按计划招生的原则。各中小学校严格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
(六)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滨州实验学校的招生范围是:黄河二路以北,黄河十二路以南,新立河以西,渤海十八路以东。北镇中学初中部招生范围由滨城区教育局划定。其他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分别由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二、招生报名资格和条件
小学初始年级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计算截止日期为招生当年的8月31日)。初中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本文件“招生工作原则”及相关规定的小学毕业生。
(一)常住居民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需提供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学校服务范围内的住房证明(法定监护人须拥有全部产权),申请就读小学的还应提供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户口及实际居住地一致,且父母为户口户主和住房所有人。
2.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可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学校: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名下无独立住房,且儿童与其监护人的户口、居住地长期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者(儿童户口自出生以来未迁移过);④孤儿。
3.购买新建住房,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户口簿、购房合同(或网签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房产信息查询证明等能够证明其住址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并经核实符合常住条件。
4.购买二手住房,已实际居住且须过户一年以上(以房产证和过户契税时间为准),房产证与户口所在地一致。
同一住房,在一学段时限内(小学6年,初中3年,一贯制9年),只能作为一个家庭子女入学的条件依据。
上述范围未包括在内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到指定学校就读。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到城区学校入学。
1.父母在城区合法经商1年以上,需提供1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法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等。
父母在城区合法务工1年以上,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含本人所在单位及劳动合同信息)等。
2.子女随父母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需提供城区内合法稳定住所的住房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或经公证机关公证)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籍户口簿及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父母1年以上的居住证。
3.需提供随迁子女出生证明、流入地卫生计生部门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到申请就读学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确定的集中报名点)为子女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滨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5),经审查合格,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入学。
三、招生工作程序
招生工作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6月,完成适龄儿童少年摸底排查以及《滨州市普通小学毕业生登记卡》(见附件2)填写、复核工作。
7月,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并通过学校书面告知服务区内各单位;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分配至应就读初中学校,并将分配结果通过各小学通知学生。
8月中旬前,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报名;《滨州市普通小学招收新生花名册》(见附件3)、《滨州市普通初级中学招收新生花名册》(见附件4)须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入学通知须在开学15日前告知学生监护人;新生录取名单,要通过校务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时间界定要求
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所需材料涉及时限要求而无特别说明的,计算截止日期均为招生当年的6月30日。
五、招生工作管理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意见及本地实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指导辖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组织机构,选派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在招生过程中负责解释招生政策,接受社会咨询和学生报名,及时妥善处理好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学校设计规模、生源状况核定批复招生计划。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招收新生,控制新招生年级班额。
(三)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变相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民办学校在招生计划审批、组织报名、招生录取、开学时间、注册学籍等方面,一律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四)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学区、片区招生,一律不得随意招收择校生。学校在服务区域内招生任务完成后确有空余学位的,需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可接受有择校需求的学生报名,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和规定程序随机产生择校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招生年级要采取计算机随机方式编班,任何学校不得划分重点班、实验班。要严格执行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把新生注册资格关,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随意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擅自提前招生、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等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六)城区新建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持政府批复文件,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手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证明文件、票据等,于6月30日前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区招生学校集体办理本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入学备案手续,以便掌握新建小区规模,预测生源状况,编制招生计划,更好地服务学生入学。
(七)实行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诚信承诺书制度,营造诚信招生良好环境。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的,一经查实,予以清退,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附件:1.滨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秋季招生摸底调查表
2.滨州市普通小学毕业生登记卡
3.滨州市普通小学招收新生花名册
4.滨州市普通初级中学招收新生花名册
5.滨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6.监护人诚信承诺书(样稿)
7.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滨州市教育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