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文明委〔2016〕2号
关于颁发实施
《滨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文明委,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级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使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对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06年市文明委颁发的《滨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滨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全市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推荐,由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吸引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纳入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是文明单位建设的主管部门,担负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管理文明单位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第六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能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创建领导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工作目标规划,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干事创业,公正廉洁,以身示范,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所在地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努力为滨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七条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坚持开展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积极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共同打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广泛发动干部职工大力推荐和学习宣传身边凡人善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关爱道德模范活动,形成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良好风尚。
第八条 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制度健全,工作规范,讲究诚信,服务周到,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业务工作居同行业前列,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质量第一,服务优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九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智力投资,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积极主动,成效明显。重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性文化娱乐及体育健身活动丰富多彩。模范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圆满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先进。注重文体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健康向上。
第十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治安防范网络建设,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管理有序,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保制度健全,环卫措施完善,治污措施得力,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积极参与当地的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工作,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第十二条 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结对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评选范围。凡是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资格,经自查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参与文明单位评选。申报县(区)级、市级和省级文明单位的,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和年度创建计划,书面申请内容包含单位基本概况、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等)报当地文明办(县区所属单位报县区文明办,市直单位直接报市文明办),并按照新申报的文明单位层级要求组织参加文明创建活动。新申报全国文明单位的,须在创评届期第一年初将申报材料报市文明办。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评选坚持择优推荐。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应分别从连续获得两年以上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产生,由各级文明委负责推荐和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评选实行提前公示。拟命名或推荐的文明单位名单,应在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无异议后方可命名表彰或向上级文明委申报。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评选实行动态管理。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复查评选,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其称号,未参加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新增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批准命名。凡参与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创建计划,在年终自查基础上填写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表。县区文明委应搞好初评总结,写出推荐报告,连同征求“一票否决”部门意见的原始件一并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对县区和市直各申报单位组织考察考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文明委全委会审定通过,以市文明委正式文件的形式批准命名。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中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先进单位”,但不得命名“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奖惩
第二十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颁发奖牌,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或其他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情况,命名、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正、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以上荣誉称号的,原则应从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开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和管理等原因造成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诚信,管理混乱,行业风气不正,社会声誉不佳的;
(五)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七)出现“黄赌毒”问题,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制止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节能减排、污染治理不达标,卫生面貌较差的;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五章文明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办具体负责。各县(区)所属的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级文明单位由县(区)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全国文明单位、市直各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视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开展重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内部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文明办报告,取得当地文明办的支持和帮助。日常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要将文字、照片、视频等资料及时上报当地文明办,以便于建立活动档案,并作为年终文明单位复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当地文明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注销。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牌匾应放置或悬挂于公开场所。文明单位称号被撤销后,应自行收起牌匾,不再在公开场所放置或悬挂。
第二十九条 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骗取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名额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年内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上一级文明单位,自然地享有下一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