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4年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规范市城区(含县城驻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做好2014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在保持学校招生范围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年城区学校招生规模和适龄人口变化对学校招生范围作适当调整。
(二)坚持常住人口居民子女入学户籍与居住地相统一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须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籍相统一,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须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相统一。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当年招生意见、招生计划、日程安排、咨询及监督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求招生工作透明、公平、公正。
(四)坚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滨州实验学校的招生范围是:黄河二路以北,黄河十二路以南,新立河以西,渤海十八路以东。北镇中学初中部招生范围由滨城区教育局划定。其他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分别由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二、招生报名资格和条件
2014年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初中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本文件“招生工作原则”规定的小学毕业生。
(一)常住居民子女
1.一般常住居民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需提供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学校服务范围内的房产证明(法定监护人须拥有全部产权),申请就读小学的还应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明。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户口及居住地点一致,且父母为户口户主。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有多处住所,以实际居住且房产证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固定住所作为确定就读学校的依据。
(3)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学校: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名下无独立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且儿童与其监护人的户口、居住地长期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者(儿童户口自出生至今未迁移过);④孤儿。
(4)城区新建且没有划定学区的小区(已入住)居民子女入学,由开发商持政府批复文件,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及手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证明文件、票据(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及城区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必备的其他手续,于6月底前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本小区居民子女入学划片申请手续。小区内二期工程等新建楼房居民子女入学,申请手续参照本款执行。
因实际居住地搬迁,购买其他新建住房,房产证未能办理的,可以新居住地作为确定服务学校的依据,但需提供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户口簿、购房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房产信息查询证明、交全款票据、单位证明、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材料,并经核实确实符合常住条件。
购买二手房的,应有房产证,实际居住,且过户一年以上(以房产证和过户契税时间为准)。房产证与户口所在地一致,并提供原住户适龄儿童少年上学情况的证明或户口薄。二手房过户不足一年,或者户籍迁移迟于6月30日的,回原户籍迁出地入学。
(5)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减少适龄儿童少年上学的安全隐患,同一房产(住所)在一学段时限内(小学6年,初中3年),只能作为一个家庭子女入学的条件依据。
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港澳台华侨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入学。针对旧城改造、城区拆迁,市、县(区)两级政府就一定区域特殊情况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做出特殊规定或者安排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城区租房落户人员子女。
依照现有户籍政策落为城区常住户口的,其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到服务区学校入学。若房主适龄子女仍以此房为依据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则租房落户人员子女暂不能以此住房为依据申请子女在城区入学。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到城区学校就学:
1.父母双方同时在城区合法经商1年以上(含1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1年以上的纳税凭证、合法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父母双方在城区合法务工1年以上(含1年),须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务合同、就业登记证明、务工单位证明、1年以上的务工单位工资发放台帐等原始工资发放凭证,且有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等一年以上。
2.子女随父母双方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含1年)。提供城区内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籍户口簿及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父母及随迁子女1年以上的居住证。
3.户口所在地不具备监护和入学条件。提供流出地所在村居出具的父母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并加盖流出地乡镇政府和户口所在地应就读学校公章。
4.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均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提供符合流出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均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材料。
以上非常住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确定的集中报名点)为子女办理报名手续,填写《2014年滨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5),经审查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三、招生工作程序
招生工作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6月底前,完成适龄儿童少年摸底排查以及《2014年滨州市普通小学毕业生登记卡》(见附件2)填写、复核工作。
7月底前,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并通过学校书面告知服务区内各单位;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分配至应就读初中学校,并将分配结果通过各小学通知学生。
8月中旬前,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报名;《2014年滨州市普通小学招收新生花名册》(见附件3)须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备案;《2014年滨州市普通初级中学招收新生花名册》(见附件4)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审核;入学通知书必须在开学15日前发放到学生或其父母手中;各校录取的新生名单,要通过校务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与当地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对待。
四、时间界定要求
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所需材料涉及时限要求而无特别说明的,截止日期均为2014年6月30日。
五、招生工作纪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随意招收择校生。学校在服务区域内招生任务完成后确有空余学位的,在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和调控下,可用于招收服务区域外的学生。特殊情况需要借读的,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录取已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初中学校招收的规定范围以外的学生,不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统招生指标分配基数。
(三)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学校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控制新招生年级班额。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计划招收新生,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
(四)对当年招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划分重点班、实验班。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引进人才以及军转干部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六)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严把新生注册资格关,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七)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清退,并将弄虚作假情节通报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及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后果由学生监护人自负。
滨州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6日
主题词:城区 义务教育 招生
滨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