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修订稿)
一、说明
(一)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发展教育的职责,坚持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3〕102号)、《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鲁发〔2005〕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提出了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标准要求。
(三)本方案设一级指标(A级)6项,二级指标(B级)15项,总分值1000分。
(四)2008年度市域内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从督导评估总得分中扣除10-20分。
(五)本方案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