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基字〔2008〕16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五、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修订市、县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市、县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规范、完善评估工作,强化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引导学校大力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建设节约、环保、和谐、安全的校园。
二○○八年五月七日